关于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6年01月05日
关于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
交运规〔2025〕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应急管理厅(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制定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
2025年10月24日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企业(以下简称危货运输企业)。
第三条 危货运输企业是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以下简称危货车辆)技术管理和从业人员管理,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
第四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接受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其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章 安全生产基础
第七条 危货运输企业应当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抓好企业内部安全管理。
第八条 自有30辆(含)以上危货车辆的危货运输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自有30辆以下危货车辆的危货运输企业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原则上按照以下标准确定:危货车辆(挂车除外)不足30辆的,配备至少1人;30辆(含)至100辆的,配备至少2人;100辆(含)至300辆的,配备至少3人;300辆(含)以上的,按照每增加100辆增加1人的标准配备。鼓励危货运输企业配备初级及以上注册安全工程师(道路运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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