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25年04月01日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0号
成文日期:
2025年03月14日
发布日期:
2025年03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食品标识标注,加强食品标识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以下称食品)的标识标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标识是指在预包装食品标签、说明书和散装食品容器、外包装上,向消费者展示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
第四条 食品标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
食品标识应当清楚、明显,易于消费者辨认和识读。
第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明确具体机构或者人员对食品标识进行审核把关。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选择第三方专业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对其提供的食品标识进行合规评价。
第六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国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食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二)以欺骗、误导、夸大等方式作虚假描述;
(三)违背科学常识、有违公序良俗、宣扬封建迷信;
(四)标称“特供”“专供”“内供”党政机关或者军队等;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其他内容。
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在食品标识中声称具有保健功能(功效)。
第八条 没有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依据的,食品标识不得标称适合未成年人食用,欺骗、误导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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