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发表时间:2024年04月01日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
交通运输部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号)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已于2023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
2024年1月1日
A章 总 则
第92.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92.3条 适用范围
(a)本规则适用于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安全管理。
(b)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以及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c)操控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室内飞行,不适用于本规则E章和F章要求,但当该场所有聚集人群时,负责操控的人员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d)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局方。
第92.5条 机构与职责
(a)民航局统一负责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b)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民航局规定,具体负责本地区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工作。
第92.7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分类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的运行按照面向运行场景、基于运行风险、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分为开放类、特定类和审定类三类运行。
开放类运行,是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相应运行场景的风险较小,运行人满足局方规定的一般运行要求,即可规避相应运行风险的运行模式。
特定类运行,是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相应运行场景存在一定的风险,运行人除满足局方规定的一般运行要求外,还应当在运行前制定相应的风险缓解措施,以实现防范相应运行风险的运行模式。
审定类运行,是指经运营安全评估,确定相应运行场景的风险较高,运行人除满足局方规定的所有运行要求外,还应当在运行前制定完整的风险缓解措施,以实现管控相应运行风险的运行模式。
第92.9条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
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是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的组成部分,是局方实现操控员管理、登记管理、适航管理、空中交通管理、运营管理等功能并提供相应服务的统一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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